
第二條 磐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對外加掛磐石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吉林市委和磐石市委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省工程建設的有關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程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二)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指導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規章的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負責建筑安裝、建筑裝飾、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建設質量監督及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建檔案保管和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工程的驗收管理工作。
負責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監督行政檢查事項;對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對建設工程檢測合同備案等事項。
負責建設和建材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
(三)負責推進建筑節能的管理。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推進重大建筑節能項目;組織城建系統重大科技項目攻關與新技術開發、墻體材料改革、技術引進及轉發推廣工作;管理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城市建設科學研究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規范。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監管與指導, 協同市自然資源部門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協同市自然資源部門開展房屋登記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審批、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商品房預售款進行監督與管理; 負責全市城鎮房屋測繪工作;負責國有直管房屋、撥用房產管理。
(五)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制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認定公共租賃住房住戶資格和經濟適用房銷售對象;管理全市保障性住房檔案;參與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制定;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立項、管理和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回購、維修管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前期準備、銷售代理。
(七)承擔全市房屋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業管理發展規劃,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監督物業管理工作,組織全市房屋管理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培訓;組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參與全市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的制定;參與業務管理區域的規劃、設計論證及綜合驗收;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承擔全市房地產行業統計工作。
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行政處罰事項;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審批事項;(前期)物業管理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備案等事項。
擬訂全市房地產開發與土地開發利用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章并組織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征收和住宅產業的政策、規章制度,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擬訂全市住宅和棚戶區、危舊房認定及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和房屋征收方面重大行政決策的聽證和相關問題的處理工作。對被行政征收事項人作出《房屋行政征收事項補償決定》裁決;對被行政征收事項人發放補償費和行政獎勵事項費。
(八)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工作的行政執法與監督檢查,依法對各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協同市自然資源部門調處權屬糾紛等。
(九)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抓好城鎮建設試點;參與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實施鄉鎮污水設施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治理。
(十)負責管轄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編制和初步審查工作;組織管轄行業基礎設施項目的計劃申報、立項、可行性研究、委托設計及建設等工作。
(十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負責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再生水等替代水的開發利用及管理。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經營和城市排水許可;負責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的資格審核工作;負責管轄行業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審核三級以上市政工程企業施工資質等級。
對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行政處罰事項;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或者需要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審批;臨時用水接水審批、供水公司驗收審批等。
(十二)匯總編制城市建設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和城市維護費年度計劃,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落實情況,參與相關工程預決算審查。
(十三)負責管轄行業基礎設施的管理。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竣工后驗收;參與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災害、質量和安全事故;審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參與城市防洪搶險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市區及個別鄉鎮生活垃圾處理、資源化利用及監測工作;負責市區內市政設施維護和園林綠化工作。
(十五)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等職責。
(十六)負責全市市政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負責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立項及土地、規劃手續等前期工作;負責組織工程開工,工程建設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驗收、合同管理工作;負責工程設計、施工、勘探、拆遷等有關各方主體之間的協調;負責聯系相關部門(電力、通信、鐵路、交通、執法等)進行溝通協調,做好交通組織、渣土外運以及工程施工中的占道、破路、路燈、綠化移植、桿管線遷改工作;負責工程實施期間的技術檔案資料收集,及時移交局檔案館;負責爭取國家項目配套資金。
(十七)負責人民防空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全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統一協調全局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承擔全局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招商引資、民營經濟騰飛、固定資產投資工作;負責勞資工作;負責全局政務、綜合協調工作及重點工作的督促檢查;組織落實崗位責任制;協調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承擔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文件起草、文電處理、文書檔案、信息交流、對外聯絡、機關保密、計劃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處理機關事務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作。
(二)房地產管理科(村鎮建設管理科)。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監管與指導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征收政策宣傳、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指導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四級以下資質審批及三級以上資質初審工作;負責商品房預(現)售審批并指導合同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工作;負責國有直管房屋管理指導工作。指導村鎮建設、管理的實施和通用設計圖紙的推廣工作;抓好城鎮建設試點;參與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情況進行普查,組織危險房屋鑒定及危險房屋改造工作;編制鄉鎮污水設施建設規劃,并按規劃組織實施年度鄉鎮污水設施建設任務;深入推進城鎮垃圾處理一體化,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統一報表和檔案管理。
(三)建工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負責指導全市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施工許可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監理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和規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招投標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工程的驗收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墻材革新與新建建筑節能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備案管理;負責全市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管理;負責全市建筑業執業人員的管理,推行建設行業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行業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證書管理;負責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評價工作。負責建設和建材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審核、認證、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負責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計劃;推進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和監管隊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權力清單;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日?,F場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制定和完善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指揮和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開展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業(領域)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職責權限,參與或直接查處各類傷亡事故。
(四)市政公用科(燃氣管理科)。負責供水及節水的管理;負責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及管理(道路、橋梁、排水、照明、污水等);負責城區綠化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公園、廣場、綠地環境衛生及設施的管理;負責城區及個別鄉鎮垃圾處理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市燃氣企業管理的具體規定;負責組織全市燃氣企業發展規劃,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燃氣項目審查審批等工作、審核施工圖紙設計工作,監督組織燃氣項目施工建設和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組織燃氣工程項目驗收及竣工備案工作;負責全市燃氣企業日常安全監管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查處燃氣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等督促工作;負責督促燃氣企業安全宣傳活動,開展燃氣企業安全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負責全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燃氣事故預防與處理、調查、取證、事故善后處理協調等管理工作。
(五)重點工程管理科。項目管理科負責全市市政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負責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立項及土地、規劃手續等前期工作;負責組織工程開工,工程建設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驗收、合同管理工作;負責工程設計、施工、勘探、拆遷等有關各方主體之間的協調;負責聯系相關部門(電力、通信、鐵路、交通、執法等)進行溝通協調,做好交通組織、渣土外運以及工程施工中的占道、破路、路燈、綠化移植、桿管線遷改工作;負責工程實施期間的技術檔案資料收集,及時移交局檔案館;負責爭取國家項目配套資金。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0432-65258002